2010年9月12日星期日

《中國模式︰經驗與困局》


鄭永年老師的《中國模式︰經驗與困局》是認真研究中國國情人仕在書櫃中的不可或缺的書。無可否認,現時是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之前在英國諾丁漢大學出任中國政策研究所教授。鄭老師能夠游走於海外各間大學,在海外中國研究由老外充斥的圈子中,可以說是一個異數。擦鞋的講完,鄭老師寫的東西雖然仍然是學術性,但是他在香港信報﹑星加坡聯合早報的專欄卻是學術之餘,對時政﹑對政局﹑對中國未來的發展有極為深入的分析﹑又反映出作者對國家發展的擔憂,展現中國傳統知識份子的真正高尚情操。

《中國模式︰經驗與困局》是鄭永年老師近年來在報章﹑在公開場合中的文章﹑言論的結集。當中篇篇都有真知灼見,絕無冷場。筆者選幾篇與香港的聽眾/讀者關心和大家分享。譬如︰在“政治改革與中國國家建設”中“一章中,提到有關國家民主化和中國民族主義之間的取捨。鄭永年提出幾個觀測和總結了幾個原則︰首先︰有海外的權威實證研究顯示民族主義同民主化不單可以並行不悖,甚至有互動。譬如︰民族主義的力量比較能夠集中力量建設國家。支持民主的朋友可能認為,國家建設?豈非要讓政治自由﹑個人自由給予國家和政府?且慢;國家建設在學術界的意思,和政治宣傳﹑以至大家心目中哪種—“毛澤東“式﹑”大躍進“計劃經濟型的建設是兩碼子的事。

在“國際視野中的中國經驗”中,鄭老師就解釋了幾個原則,例如︰社會政治秩序不可缺失,國際資本在社會失序的情況下,是不會進入中國。沒有FDI,遑論經濟發展。用菲律賓做例子,沒有社會政治秩序,表徵是公共行政制度大崩壞,貪污嚴重﹑官僚主義﹑政府法令無效﹑沒有解決危機的能力等等,外國人連旅行不會去,美國人不會因為菲律賓是民主國﹑講英文而在馬尼拉開舖做生意請人,最後的結局是菲國人要離鄉別去別國打工。沒有基本的政府能力,有民主是不可恃的,當火車﹑巴士不能準時定期送大家上班回家﹑警察未能及時解困﹑醫院不能及時治療死傷者,這個是香港政制可能沒有民主﹑但仍然可以引以為傲的優越制度︰政府的執行能力。這本書,我誠意向每個香港人﹑以至犯了民主幼稚病的人強力推薦。
(星島日報 9.9.2010)

2010年9月5日星期日

電話門︰香港特區次主權和自主權的測試1

本文以基本邏輯﹑政治學﹑國際法學知識嘗試拋磚引玉,回應香港有沒有次主權的學術討論。由於各方的關注,一宗全香港為之動容的悲劇,引發自回歸後第二場關係一國兩制下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自主權問題(Autonomy:可譯為自治權或自主權,國內的民族自治區,官方英譯為Ethic Autonomous Region。為突顯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的不同,本文採用自主權)。一九九九年的居港權爭議涉及對內自主權,今次無可避免將會是第二場自主權辯論,不過今次涉及的是對外自主權。本文主要有六點,分別為︰法律與政治的互動﹑國際公法的操作﹑國家政治的對等﹑干涉對內主權原則﹑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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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與政治的互動

不論中外,法律語言要精準明確,不論是西方資本主義的普通法﹑大陸法以至內地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而近年來人大審議的合同法﹑侵權法﹑公司法,都向這方面較前進的美英﹑德日﹑台灣香港地區的有關原則參考。法律語言要精準,是為了讓法律條文能夠操作使用(除了各國憲法的前言部份,我國亦然),當然無可避免地會有空隙讓超高時薪﹑為有錢人開山擘石的祟洋媚外大律師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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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公法的操作

國際公法的操作有很大彈性,這個彈性基於一個殘酷的政治現實,當今國際政治舞台在幾百年來無論理想主義多努力,仍然是一個現實主義﹑弱肉強食的達爾文世界。忌強恃弱是生存原則,中外皆然,國際法不過是強國維持既有的國際秩序之合理化的工具。容我引用老外學術權威類新馬克思學派的國際關係學者Stephen Krasner,他曾經就用過集體作假 (“Organized Hypocrisy”)的概念來形容後西發利亞年代(Post-Westphalia-主權概念的開端)主權的應用。將主權原則轉化為可以操作的程序,往往是政治的考量﹑力量的比照。譬如︰蘇聯在聯合國成立時竟然提出全部十五個加盟共和國成為會員,最後在美國威脅當年全國的四十八個州都成為會員,莫斯科才減持至蘇聯﹑烏克蘭和白俄羅斯三個議席。再者,當年列強正就是用現代主權概念(如︰維護英人財產-鴉片﹗保護在華僑民)發動鴉片戰爭﹑八國聯軍侵華。今天如果我們堅持同一個原則,難免予人“一日學識胡兒語﹑站在城頭罵漢人”之感。至於“以大欺小”和有評論指出以色列的反面例子作為理由,本文反有 “寧贈友邦﹑不予家[奴]”之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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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政治的對等

“對等”從不存在於中國文化中的世界觀。我國是天朝大國,四方蠻夷戎狄豈有對等過? “主權是舨來品”,中國傳統(鴉片戰爭前)的世界觀是殷海光形容的“天朝型模觀”,而John Schrecher (1971)在〈帝國主義和中國民族主義︰德國在山東〉(Imperialism and Chinese Nationalism: Germany in Shantung)一書就觀察到“主權”最早在中國於一八六零年出現,而往往是在最弱的時候提得最多(為一九零九年即八國聯軍前夕)。而當今主權國交往的對等原則,一向有彈性。以"對等"的原則作為不能逾越的天條,國務院總理不能見總統﹑國務卿只能在北京見外長,外交操作上不太可行。當年鄧小平以副總理身份出訪美國﹑以平民身份在京接待戈爾巴喬夫,如果當年美蘇以對等原則待慢鄧公,後果堪虞。“如果沒有菲律賓次主權代表人物,所以特首可能沒有對口單位,這個國內﹑國際上亦有對應方法,譬如︰接待朝鮮領導人時往往是用中國共產黨的名義﹑以蘇共總書記身份出訪美國的戈爾巴喬夫接待的不會是美國共和黨主席﹑相信利比亞卡達菲上校出訪,別國亦不會因此找個校級軍官接待吧。簡而言之,對等原則似乎是靈活和相對的;對等同主權原則一樣都是現實政治建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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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干涉對內主權原則

中國政府在改革開放初期比較多講中國內政不容別國侵犯,伴隨中國經濟力量的崛起,國家近年在國際上信心日強,講的次數就愈來愈少(詳見Allen Carlson (2005). Unifying China, Integrating with the World: The Chinese Approach to Sovereignty During the Reform Era)。如果一定要用國際公法學說分析(doctrinal analysis) (詳細要另文說明),國際法庭就有關內政不容侵犯論在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986] ICJ Reports 14)一案中定立了原則,一國政府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的選擇與及外交政策制訂在該國內有絕對的自主權(“Absolute Autonomy”: 說明自主權一詞不代表完全自主)。因此運作上,不得干預別國政治事務﹑不得支持別國的分離活動﹑不能尋求推翻別國政府。而其他理由如︰履行國際條約﹑人道原因﹑人命財產保障﹑保存國家名譽,法理上在不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章四條之下﹑不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脅﹑不損害當地政府的司法管轄權,都可以算是合法的。用菲律賓做例子,如果國際社會認為菲律賓的管治能力有問題﹔特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於當地協助香港人,或馬尼拉政府在沒有武力威脅下邀請香港特區協助調查﹑搜證,都是是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所以其實律政司應出動國際法律科出動輔以警務處)。聯合國憲章﹑聯合國2005年的World Summit Outcome都有此主張,在此不贅。當然這個論點的關鍵是,香港特區能否代表中國行使國際公法中的權利與義務,或者特區行為是否有合符國家憲法﹑基本法來自中央的授權﹐ (畢竟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unitary state]非聯邦制國家,地方權力需要中央授權),又或者在沒有主權國授權下的特區越權行為稍後有沒有得到中央確認(否則依然不合憲)。

再進一步,誰能確認呢﹖中國的〈立法法﹜十七﹑八十八條指 “人大有權改變或徹銷超越權限﹑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但此法並無涉及地方行政行為(即打電話),亦不在港適用。中國憲法無說明﹑立法法沒有說明﹑是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來個司法解釋(大狀們應該會放心一些,畢竟法官不能冒犯)?還是由國家主席(根據憲法,國家主席代表中國進行國事活動)﹑人大常委(法理上是國家最高權力的執行機關)或者國務院(特首的委任狀是國務院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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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權問題


國家憲法的規定和演繹

在授權問題上,如果用“相稱”(proportionality)(註2) 或 “合理”(reasonableness)原則,看觀中國憲法中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國家主席可能不能夠代表中國打電話給美國總統,因為只可以 “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這個演繹荒謬﹑不合理,亦不相稱。又譬如︰中國憲法第八十九條(九)指國務院有“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職權”,因此可能國務院總理無權參與外交事務;憲法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亦不是指國務院向全體全部人大代表問責,這是相稱的演繹。

基本法的規定和解釋

至於《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的條文,這涉及到中央的管理是”既管又理”的微觀管理還是”只管不理”的宏觀管理。如果中央要躬親庶務(意味特首無權),這通電話不管接了還是沒有接,法律精神上中央可能要開會確認(或拒絕確認)特首的越權行為。如果經授權的對外交系,是事前必須經中央批准(比較接近的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條︰自治區政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中央的命令),事後確認是補救事前沒有得到合憲批准的唯一合法化程序。容許本文引用一個不倫不類的例子說明事後確認的應用,美國總統雖然是三軍統帥,但根據美國憲法宣戰權在國會,而根據戰爭權力法案(1973),總統有權在受襲或在嚴重威脅下出兵,總統需要在四十八小時內知會國會;如果沒有國會授權宣戰,總統需要於六十日內撤軍(再加上三十日撤軍期)。當然上述這些可能從來和最後都還是政治解釋。

普通法原則的可能應用

如果法院能進行電話門的違憲審查(現實中應該不能),從香港法院法官近年來的眾多違憲審查案件來分析,電話門應會通過測試。如果法院傾向司法積極主義(這要看馬道立大法官了﹗),陳兆愷法官在《陳錦雅訴入境處長》一案引用樞密院Fisher案 [1989]AC319(註3),指出法院應對基本法中給予的權利和自由一“寬鬆(generous)及目的論(purposive)的解釋,而同案的法官Mortimer更指如未能發現目的,仍須給予寬鬆的解釋。不過此案講的是個人權利,不涉及特首的行政行為。然,陳官在早一年即九七年的《香港特區訴馬維騉》案([1997]HKLRD 761)中(此案屬違憲審查),就已經指樞密院Jobe案 (註4)和香港上訴法院的洗有明案(註5) 所主張的寬鬆和目的論解釋可適用於基本法。正如香港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1999] 1 HKLRD)指出基本法是一份Living Document,旨在應付環境的需要,法院應該避免字面的﹑技術的﹑狹隘﹑生硬的方法來解釋基本法。不過,上述只是本文 What If式的推演,現實中不會發生。

本文誠然﹔在情,中央何不慷慨地(同樣是generous)讓特首在香港市民於海外受襲或在嚴重威脅下打一通電話。在法,借用商業法中代理原則(principal-agent/ 或曰Agency Law),特首是緊急處理的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請示被代表人(即中央或國家主席)而作出的越權利為,法院會確認此為合理合法的授權(doctrine of necessitous intervention)。.電話門事件似乎都是相稱﹑合情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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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一個語理問題︰如果偽議題﹑偽概念都已經不是議題﹑不是概念。次主權﹑自主權已經不能視理解為“主權”。 “Quasi-state"不可以理解為完全意義的”State”一樣,又例如︰假男人不是男人;不能擁有全部男人應有能力的男人,又是否能稱為男人?這是觀感和理性分析的取捨,一個太監觀感上可以是男人,理性分析是人但一定不是男人。

(2)容許本文政治不正確的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例 R v Oakes([1986] 1 SCR 103)。

(3)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 Fisher ([1980] AC 319)的原則是在解釋憲法條文時,應注意有關憲法文件的性質和背景,並採取較寬鬆的解釋,保障權利和自由。


(4)Attorney General of the Gambia v Jobe([1984] AC 689) 中,樞密院引用了法律的合憲性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5)R v Sin Yau-ming ([1992]1 HKCLR 127),〈危機藥物條例〉違反人權法無罪推定原則。

2010年9月4日星期六

評民主的細節

民主的細節一書由華裔劍橋大學政治系講師劉瑜所寫,她劉瑜博士曾經負笈美國的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大家當然會要求民主的細節一書是超出本港蔡子強式的分析﹑評論文章。

美國制度的虛與實

作者劉瑜強調透過故事引出美國憲政﹑公民社會﹑公共行政﹑政治文化等等政治過程,從而折射出美國政治制度的實與虛。

實在於美國立國以來對法治的堅持﹑對不論是自己人還是別國人的個人保障,虛在於雖然美國是資本主義大國的旗艦,但是很多方面從民間社會可以合法地對抗財雄勢大的大企業﹑以至根據憲法同政府行政部門對簿公堂,再有對中國人來說既驚又讚頌﹑但是英國人嗤之以鼻的侵權官司。這些美式民主的細節都反映美國政治過程的中真正賦予了無權﹑無產﹑無錢者自由的保障,而這些對東方人特別難以理解,因為在許多人心目中的叢林法則同資本主義中間是一個等號。

意識型態的取捨

在<選誰都差不多>,讀書可以開始何估量作者價值取向,在該章中,作者指民主﹑共和兩黨往往在趨向中間化,“差異雞毛蒜皮”,這些差異在書中指的是幹細胞研究和同性婚姻。本欄卻道雞毛蒜皮正好反映左右兩黨價值的反差。當然劉瑜亦有比較中美之間的差異,在 <哪怕只增百分之一的稅><比道德制高點更高的>< 上的記號>三個章節中,作者劉瑜抒發對內地地方公共財政﹑部份地方政府巧取豪奪,從而映襯出美國作為民主國家,對於公共財政﹑典章制度﹑吏治制度的純真。在意識型態的取捨中找到一個左右的公約數,劉小姐對中美兩國勞動階層似乎有比較深刻的體會,在<咱們美國工人有力量>﹑<怎樣保護弱勢群體>和<怎樣悼念死者>,中美兩國真正的意識型態差異﹑兩國文化的不同,剛好在兩地的勞動階層差天拱地的待遇顯示出來。而顯示出來的剛好都是兩國政治言辭的倒影。

褒右抑左

劉瑜批評美國學界長毛喬娒斯基(Noam Chomsky)﹑褒揚美國葉劉庫特(Ann Coulter),抑奧巴馬挺麥凱恩,調侃美國自由派的政治正確為美式四個基本原則︰唯女人﹑唯少數族裔﹑唯同性戀﹑唯宗教人士屁股摸不得。在<控制石油的什麼>﹑<民主現實主義>﹑<美國的社會主義>,作者質疑美國軍工結合體發動戰爭的能耐,質疑私有化﹑市場化﹑全球化是否是美國新自由主義的全部,美國內部有無實行這些政策的底實,從而向讀者溫馨提示了華盛頓共識的虛與實。

正如劉瑜引用John Rawls<正義論>中無知之幕的比喻,如果讀者是對政治學左右是無知的,對自己的政治意識暫時失明,我會向你推介劉瑜的民主的細節。

香港 星島日報 九月一日